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4]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4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省电力消费急剧增长,电力供应已从2002年以前的缺电力、不缺电量转化为电力、电量双缺。今年上半年,我省全社会用电量达1089.13亿千瓦时,比去年同期增长20.65%,预计我省今年全社会用电将达到2325亿千瓦时,增长15%;全社会的最高用电负荷将达到3950万千瓦,统调最高负荷将达到3000万千瓦,增长18.5%;需新增电力660万千瓦,而我省新增电源仅438万千瓦,电力缺口在200-250万千瓦左右,电力供应不足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尤其在我省上半年经济发展势头良好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电力供应对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支撑作用,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强化需求侧管理,确保用电安全有序。
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联合印发的《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将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供电企业要充分发挥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进一步创新思路,严格按照“先避峰、后错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在确保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电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用电计划,充分利用错峰用电、峰谷电价等行之有效的需求侧管理措施,引导用户避峰、错峰用电,优化电力负荷管理,确保安全有序用电。
三、完善价格机制,调节电力需求。
省物价局要抓紧研究制订我省普通工业、商业等领域的峰谷电价政策,充分利用低谷时段的电能潜力;尽快建立能源销售价格与发电上网电价、发电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联动机制;制定电厂上网峰谷电价,将电网建设等成本打入电价,实现电力企业的良性运作,保障电力正常生产和供应;尽快出台提高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电价的方案,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