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4]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处置我省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东省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2、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