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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做好项目清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投资规模过大,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等突出矛盾,而采取的重要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对于保持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大起大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调整投资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搞好项目清理工作,既是全国经济发展需要,也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树立“抓项目清理也是抓发展”的观念,把项目清理当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效举措,进一步增强做好项目清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项目清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改进清理方法,确保项目清理工作质量。要重点建立项目清理审核和分工负责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按国家指定的表式据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项目隶属关系,项目清理小组成员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为审核责任单位,要全面审核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清理结果上报前,项目清理小组成员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记录在册备查。各设区市要组织对所属项目清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建立清理审核和分工负责制,确保项目清理工作质量。
  (三)严格执行项目清理后处理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项目清理工作实效。当前,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单位项目清理工作已进入集中整改和上报阶段。要结合审核自查清理情况,督促集中整改。对于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应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在建项目,要按项目隶属关系,制定整改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有关政策要求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对停止建设和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维护项目涉及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逐一落实建设条件,并根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合理安排和调整建设进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组织项目建设和管理经济工作的水平。各级政府要以项目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自觉增强项目投资和建设中依法依规办事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认真总结投资领域的经验教训,增强投资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经济管理方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促进全省经济既快又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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