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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失效]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关闭污染企业的善后工作
  关闭污染企业,政策性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关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工作依法、坚决、稳妥地进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的企业,由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工商、税务、司法、环保等部门成立企业关闭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企业关闭方案。企业资产债权人、企业法人代表、职工代表、资产评估部门等成立资产处置小组,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关闭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污染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好职工的劳动福利工作,指导所在地农民广开生产就业门路,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做好污染区域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2004年10月底前,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完成对北辰区西堤头镇等7个重点污染区域的水质、空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污染区域的环境质量报告,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对污染区域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意见。市卫生局调查并报告北辰区西堤头镇等乡镇的化工企业污染对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情况。
  2004年底前,各有关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统筹规划,制定污染区域综合治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内要基本实现7个重点污染区域内无工业废水积存、无工业废物乱堆乱倒、无恶臭异味、无黑烟跑冒。2005年底,最迟到2006年底,彻底完成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任务。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实施综合治理工作中,每季度要向市小化工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治理进展情况。
  七、制定引导化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
  2004年12月底前,由市经委牵头,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上下游产品衔接、园区化管理,提高聚集效应、土地利用效益和搞好污染治理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编制完成我市中小化工企业布局规划方案,提出北辰区西堤头镇等7个重点污染区域企业布局调整的可行方案。我市中小化工企业布局规划方案经批准后,规划区域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中小化工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把好化工项目审批关。在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得批准有污染物排放的化工类建设项目。在非工业区内,不得批准有恶臭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于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区域,暂停批准新的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于没有合理的污水排放去向的地区,暂停批准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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