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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失效]

  三、完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全面落实执法监督。要主动向群众公布环境保护的政策标准、执法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认真处理群众向“12369”环保热线投诉的环保违法问题,利用新闻媒体,公布严重污染企业违法情况和查处结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各排污企业都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污染防治工作,确定污染防治工作部门,建立和落实企业内部环保规章制度,认真搞好内部监督,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乡镇、街道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环保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要配备环保员,负责组织社区环保活动,落实区域监督,及时报告社区内企事业单位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况。要努力形成专群结合的环保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四、依法综合治理小化工等企业污染
  (一)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由市或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
  (二)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提出违法企业名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停产整治。对拒不执行停业、停产决定的企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手段强制执行。被责令停业、停产整治的企业,未经市环保局验收,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凡未按环保要求整改的,市环保局不得受理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前,确需试生产的,必须经市环保局批准。
  (三)对停产整治后不能达标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或存在明知故犯、偷排偷放、有意逃避检查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认为应依法予以关闭的企业,由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提出关闭建议,由区县人民政府审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四)对国务院明令要求取缔、死灰复燃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土法炼焦、土法炼硫等企业,由市、区县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依法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坚决取缔,由有关部门吊销证照。
  (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由市、区县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依法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对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的土法农药、土法炼油、土法选金、放射性制品、土法电镀、土法漂染、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石棉制品、小煤矿、小钢铁、小火电,由市、区县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依法报请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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