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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4]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以小型化工企业为重点的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治理小型化工企业污染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
  多年来,我市始终高度重视工业污染防治工作,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限期治理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使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一些乡镇的小化工企业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一些小化工企业污染和区域性污染的反映仍很强烈,必须实施综合治理。此次集中开展的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的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采取有效措施,下力量解决好小型化工企业和重点区域的工业污染问题。
  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是以从事小化工生产为主的超标污染企业。重点治理区域是北辰区西堤头镇、西青区张家窝镇和大寺镇大任庄村、静海县大邱庄镇、大港区中塘镇、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和北闸口镇翟家甸村。
  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是,2004年12月底前,对不同类型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关闭和取缔;对受污染的重点区域,制定并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计划;完成对全市小化工企业布局的调整规划,引导企业健康发展。2005年12月底前,完成一般污染区域的环境治理。2006年12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区域的环境治理。
  二、广泛开展环保法制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编制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提纲。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学习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提纲,提高防治各种污染的自觉性,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2004年10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在辖区企业中组织开展环保警示教育和法制培训,对重点污染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经营者进行轮训,增强企业自觉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法制意识。各新闻媒体要把开展环境保护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宣传任务,开办环境保护法制宣传专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活动,居民社区要开设环境保护法制课堂,设立环保宣传栏,以案说法,提高公民依法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环保部门要结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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