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令
(第177号)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监督活动: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以及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 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