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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考核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与其下属各单位及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与下属单位、下一级行业管理机构及所管辖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企业签订内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责任制逐级落实。各地、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责令停车、停航、停班、停线、调整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参加线路招投标、推迟年检年审、不得参评交通系统先进或文明单位,甚至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或责令停止营业等措施。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的“四落实”。各级交通部门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安全管理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宣传教育、表彰奖励、设备配备等。加强各级交通部门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各级交通部门及运输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联合救援机制,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三、强化企业安全责任,建立自我约束和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一)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从规范安全管理着手,杜绝工作的随意性,真正实现安全和防控的目的,将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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