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国家关于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源头堵、路面查”等多种方式,遏制超限超载,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3.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对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4.各级工商、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畅通的要求,取缔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等危害交通安全、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5.完善城市道路和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设置。2005年6月底前,所有城市市区道路和国省道应达到规范、合理、安全的要求;其余等级公路应在2005年底前达到规范、合理、安全的要求。
(四)严格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培训和车辆管理。
1.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考试规定,考试中必须有实际道路驾驶内容,提高考试的质量,严肃考试纪律,坚决杜绝“人情”考试。建立考试员资格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凡1年以下驾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相关驾校的培训和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2.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管理,严把培训关。驾校的培训质量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质量低劣的,责令其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每位学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摩托小时,并建立学员档案。
3.各级农机(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驾驶员考试和驾驶员的定期审验工作。按规定实行拖拉机的登记制度,做好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拖拉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加大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汽车生产中“大吨小标”和违规改装等问题;对与国家目录和公告的照片、技术参数不符或“大吨小标”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对正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内基本完成更正和整改工作。
5.2005年底前,对所有最大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必须在侧面和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
6.加强对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违规改装机动车的汽车修理、改装厂,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违规改装的机动车,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相应处罚。凡属报废车辆,回收部门应实行强制解体。对有拼装、销售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的回收部门,一经查实,立即查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强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