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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 2004年7月30日)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纠各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交通事故隐患整治力度,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科技运用力度,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大工作协作力度,全力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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