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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未经过环评审批的石板材企业和堆渣场,要依法予以查处。加密检查频次,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渣的石板材企业和堆渣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治理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关闭。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对超标排放的要征收超标排污费。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要求企业在办理工商年检时提供排污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六)做好石板材厂业主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向当地石板材业主、村民宣传石板材业集中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促进他们自觉主动迁入工业集中区。
  二、加大矿业整顿和矿山植被恢复力度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规划和有关要求,并结合敖江流域综合整治,在2004年底前编制完成鹤塘矿区等重点矿区总体规划。
  (二)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审批管理,对矿山企业的办证条件及法定要件进行严格审查,限定最小开采规模,严格控制采矿点数量,严禁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的行为。
  (三)按照“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要求,因地制宜,于2004年10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抓好矿区植被恢复和水源涵养林建设。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于2005年6月底前完成非法矿点的整治。凡是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敖江流域一重山可视范围开采、在矿产资源禁采区内,或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点,要依法予以关闭并责令恢复植被。
  三、切实抓好生态保护和建设
  (一)福州、宁德市要组织有关地方政府于2005年底前,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二)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实施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严禁各种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三)福州、宁德市要继续组织开展河道清淤与堤岸整修工程建设,督促石板材企业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厂区附近堆放石板材、废石、废渣的清理,送往指定地点统一堆填。组织水利、公路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于2004年底前完成河、沟、路、坡、田等地乱堆放石渣废料和生活垃圾的清理,并送往指定地点统一堆填。
  四、加快推进生活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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