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提高整规工作水平。一是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牵头单位要大胆负责,主动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二是强化目标管理,各专项整治工作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分解工作任务,量化工作标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问题严重的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行动,不断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实现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结合,确保各专项整治领域长治久安。
四、精心部署,深入开展整规宣传教育
要继续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整规宣传力度,营造整规工作的社会氛围。一是重点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要根据中央文明办、全国整规办等六部门《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意见》和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共铸诚信”活动,引导社会各行各业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市场行为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诚信原则、公正原则,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货真价实、公平交易、童叟无欺,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二是要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普及经济法律知识,提高公务人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守法自觉性。三要对典型案例和严重失信企业给予公开曝光,警示社会,威慑犯罪,教育群众,增强整规信心。
五、加快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的要求,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坚持宣传教育与法规制度相结合,加快推进我省公共信用体系、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逐步建立信用征信、评价、担保、调查咨询服务机构,逐步健全政府监管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市场化运作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省整规办(信用办)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措施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并督促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行业和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信用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