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宣传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群众工作处(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处理所监管企业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十三)纪委(监察室)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省国资委纪委内设综合室、一室、二室等3个室(副处级)。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75名。省国资委领导职数7名,设置: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3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主任兼任副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3名副主任任党委委员。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地方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