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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6月17日)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进入城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类企业使用原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及原已在外省或我省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保留个人账户的农村劳务人员,要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二、农村劳务人员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保留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三、农村劳务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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