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驻外劳务办事处管理试行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设立的驻外劳务办事处(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加挂劳务办事处牌子),各市政府驻外劳务办事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驻外劳务办事处在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业务上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陕西省驻外劳务办事处应坚持方便群众,服务高效,公益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驻外劳务办事处的设立
第五条 由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驻地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局)批准。
第六条 省驻外劳务办事处经批准成立后,由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授牌,并在省级相关媒体公布。
第七条 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与驻外劳务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年度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章 驻外劳务办事处的职责
第八条 负责企业用工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传递;开展对当地劳动力市场用工情况的调研、分析和预测,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积极组织劳务输出,熟悉和掌握我省劳动力在当地务工的基本情况,做好对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 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劳务工权益保护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劳务协作,积极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