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培训基地(中心)、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支出以及与劳务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初根据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和劳务输出计划,编制劳务输出培训年度计划,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劳务输出培训计划,提出当年省级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分配计划,经联席会议审批后逐级下达各设区市,经市、县财政发放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劳务输出培训资金不得切块给各部门。
第十一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培训一人、办证一人、输出一人、补助一人”的办法,由各市县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制定确保参训农民收益的具体补助办法进行报账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对培训、输出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农业、劳动、扶贫部门要及时对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培训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追回资金。
第十五条 承担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分别说明受训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培训类别及专业、培训时间、就业单位与岗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