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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2004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输出培训工作,加快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根据《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陕发〔2003〕18号)以及《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支持全省劳务输出培训工作,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素质,壮大县域经济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偿培训、政府补助的原则。培训机构对劳务输出实行有偿培训,政府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补助。
  (二)公平对待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对公办和民办的培训、输出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对用于劳务输出培训方面的各类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现有各项培训资源,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教育、农业、劳动保障、扶贫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预算,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和鼓励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筹集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省级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筹集、分配和管理。每年年初,省财政根据全省劳务输出计划,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同时,调整农业、教育、劳动保障、扶贫等部门现有支出结构,增加农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多渠道筹集农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保障机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劳务输出培训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教育、劳动、农业部门的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对培训对象学费补助和劳务输出工作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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