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劳务协作,积极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
第十二条 完成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驻外劳务办事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全国省、市区域间的劳务协作和交流,参与当地劳务输出工作研究及有关劳务活动。
第十四条 驻外劳务机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同级财政的劳务输出经费补助或物质奖励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驻外劳务机构要认真学习宣传我省劳务输出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介我省劳务品牌。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
第五章 对驻外劳务办事处的考核
第十八条 根据《陕西省劳务输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对驻外劳务办事处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对完成劳务输出目标任务突出的办事处及负责人分别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再具备条件的驻外劳务办事处予以摘牌,并通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进入城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劳务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类企业使用原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及原已在外省或我省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保留个人账户的农村劳务人员,要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二、农村劳务人员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保留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