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配套文件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49号 2004年6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配套文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务输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为落实劳务输出目标责任制,推动全省劳务输出工作,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3〕29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务输出目标任务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逐级量化的办法进行。
第二条 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市、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政府驻外劳务输出办事处的劳务输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四条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年度劳务输出人数、劳务输出培训人数、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等。
第五条 财政对劳务输出的资金投入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 劳务输出组织领导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劳务输出领导机构的建立和工作情况;市、县、乡三级劳务输出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劳务输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跟踪服务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劳务输出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包括劳务输出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信息、统计报表等报送的质量和及时性、真实性。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采取听汇报、查阅记录、核对报表、走访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各责任单位按考核内容,年底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次年2月底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情况提出考评和奖惩意见,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省政府于次年3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