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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防御灾害性洪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六、组织实施重要堤防、水库工程的抢险时,应成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武警、人武等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抢险的统一组织、抢险方案制定、抢险人力调配和物料调运,保证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七、根据抢险工作实际情况和市、县的请求,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可以派出技术专家组,对重要堤防、水库工程的抢险工作给以协助指导。
  八、启动抗洪抢险环境保障机制,实行抢险物料统一调用,抢险人员统一调配,停止机关干部正常休假,动员社会各界支援防洪工程抢险。
  九、组织好淹没区排洪除涝。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充分利用有利地形自流排洪退水。同时,调动一切机动抽排设备排除淹没区积水,迅速恢复灾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九章 应急指挥反应

  一、县级指挥状态时
  (一)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进入各自负责的防汛岗位进行组织指挥,县级各部门、乡镇负责人进入防汛包联单位,组织督促防洪指挥命令的贯彻执行。
  (二)根据汛情和防汛形势的需要,可在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的前提下,建立若干个专业性指挥部,分头承担相应防汛抢险工作的组织指挥。
  (三)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了解所辖县(区)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指挥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有关县(区)检查督导。
  二、市级指挥状态时
  (一)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进入各自负责的防汛工作岗位进行组织指挥,市级各部门、县(区)负责人进入防汛包联的县(区)和乡(镇),组织督促防洪指挥命令的贯彻执行。
  (二)根据汛情和防汛形势的需要,建立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前提下的若干个负责专门或专项工作的指挥部,分头在一线负责和监督防汛指挥命令的执行,实际组织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三)一名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全面了解掌握洪水过程和一线抗洪抢险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衔接落实协同保障事项。
  (四)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一线防汛抗洪工作动态,根据情况和需要派出工作组或派遣技术人员前往现场检查指导。
  三、省级指挥状态时
  (一)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防汛职责进入防汛岗位,恢复各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联系制度,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时向灾区的市级对口部门了解掌握防汛有关情况与信息。
  (二)召开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防汛抗洪形势,发布防洪指挥命令,作出防汛抗洪工作的重要部署。
  (三)派出以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指挥长带队,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分赴市、县指导督促防洪指挥命令的贯彻执行。
  (四)一名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指挥长坐镇省防汛抗旱办公室,指挥调度省防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全面掌握一线防汛抗洪工作实施情况,协调联系有关驻军请调、物资调拨、部门协调等应急事宜,负责向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报告抗洪工作动态。
  (五)根据防汛形势和抢险工作需要,组织省内外有经验的防汛抢险专家对重要防汛抢险技术方案进行会商决策。
  (六)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对口支援有关市(区),做好物资、交通、电力、通讯、救灾、卫生防疫、治安等防汛抗洪保障工作。

第十章 善后工作事项



  在防汛抗洪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处理防汛抗洪期间的遗留问题,抓紧做好防汛总结和灾后重建。
  一、对防汛抗洪期间应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不能以实物归还的,要按照防洪法及有关规定给以适当补偿。对抗洪抢险占用的土地、砍伐的林木等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组织对挖损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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