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类:
74型染整生产线项目。
(二)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省上的工作部署,在对各自“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排队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现有的“五小企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期限,提出限期淘汰、依法关闭的意见;同时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排污超标的“五小企业”必须实行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的企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或经省级环保部门授权的市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对于在建的“五小企业”项目,要逐项清查立项、可研、环评、土地等方面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类目录的工艺技术和产品项目,一律取消立项、停止建设;属于限制类目录的在建项目和审批手续不完备、擅自开工建设的“五小企业”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完善审批手续。
对于拟建的“五小企业”项目,根据国家从严控制的精神,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各市、县、区一律不得审批新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的项目。属于限制类的“五小企业”项目,没有省一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省内各级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土地、采矿和排污许可等审批手续。
三、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省政府要求,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共同完成。有关单位要正确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确保全省“五小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省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会同省经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严把项目审批关。
(二)各市、县、区是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负责同志亲自挂帅,层层落实责任,组织辖区内的“五小企业”填报“陕西省‘五小企业’情况调查表”,并对清理的情况进行自查,提出整顿意见。
(三)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五小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要按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不合格的要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对未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五小企业”和在建、拟建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的企业和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