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与行政机关在审批制度改革中向社会承诺的期限不同时,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执行哪个期限规定?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包括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行政机关在审批制度改革中向社会承诺的期限,不能违反法定期限。
  十、如何理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规范要求能否作为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要求,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规范要求,也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但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十一、申请的方式是否包括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同时,“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十二、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受理”与“不予受理”是否相同?“不受理”是否也应出具书面作证?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受理”特指“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其“不受理”只是一种告知,不同于由于管辖或者申请材料等原因行政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属于“不受理”情形的,如果申请人正式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了书面材料,行政机关也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