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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示方式:
  (一)在北京劳动保障网站进行网上公示;
  (二)有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在受理窗口采用布告、展板等方式公示。
  第五条 有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印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供行政许可申请人自由索取。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公示内容应当即时更新。
  第八条 更新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局法制处审核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公示信息的变更,并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窗口布告、展板等方式公示内容的更新。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受理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后,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作好接待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受理人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留存一份申请人签字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不能即时审批的行政许可,需要留下申请材料进一步审理的,应当填写材料交接清单,受理人员和申请人均应在材料交接清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留存一份。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理由在书面通知中写明。逾期未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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