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4]9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行为,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实际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经市局第四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和参考。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切实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确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附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局机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其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设立依据;
(三)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四)行政许可数量(许可项目有数量限制的);
(五)收费规定;
(六)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办理变更、延期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时限;
(八)申请材料目录;
(九)审批文书格式文本;
(十)监督电话、举报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