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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4]9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行为,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实际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经市局第四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和参考。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切实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确保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附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局机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其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设立依据;
  (三)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四)行政许可数量(许可项目有数量限制的);
  (五)收费规定;
  (六)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办理变更、延期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时限;
  (八)申请材料目录;
  (九)审批文书格式文本;
  (十)监督电话、举报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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