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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
  二、市政设施工程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三、市政设施工程概况(含名称、位置及涉及范围、开工与竣工日期、主要工程量等);
  四、质量监理单位名称以及质量监督报告;
  五、市政设施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市政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鉴证等。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接管方,验收合格和移交的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市政设施工程重新作出质量鉴定,质量鉴定达到合格的,方可移交接管。
  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经重新质量鉴定达到合格并完成第八条事项的,接管单位必须予以接管。
  市政设施工程交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设施完好,交接后由接管单位负责其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核定接管单位申报的新接管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施量,并将核定的设施量函告市、区财政部门。日常养护费用从接管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落实。
  社会投资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和设施权属变更手续后,按照前款办理。
  第十三条 如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市政设施工程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认。

第三章 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的接管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动工前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的市政设施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杭州市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接管登记表》。
  登记表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名称、位置;
  三、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服从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完成建设后,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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