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规及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要求验收后,由市政部门接收管理。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验收后,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管工作;各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辖区内监督执行本暂行办法。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具体实施本暂行办法并对区属市政设施的接管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各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在辖区内具体实施本暂行办法并直接负责本区域区属市政设施的接管。
市、区规划、建设、绿化、消防、市容环卫、路灯、交警及电力、电信通讯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城市家俱所属产权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管,由各自的责任部门负责。
一、下列市政设施由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接管:
1、城市大型桥梁(单跨大于40米或总长大于100米)和跨运河、钱塘江、铁路的城市桥梁(含附属设施)及城市立交桥(包括立交桥附属雨水泵站)、高架路等;
2、城市隧道(含附属设施);
3、城市大型、多功能地道(含附属设施);
4、城市地下管廊(含附属设施);
5、城市(包括道路工程中的)污水管道、污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6、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7、城市河道的各类调配水排灌泵站、闸坝等附属设施;
8、其他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二、下列市政设施由区市政设施监管部门负责接管:
1、城市道路设施(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及附属雨水收集、输送设施;
2、城市道路或城市河道上的中小型桥涵(含人行的天桥、地道)及其附属设施;
3、城市河道;
4、其他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三、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由其产权(投资)单位按照专业要求,自行负责接管,并接受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市政设施的接管
第七条 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界定接管单位,再到相应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杭州市市政设施工程接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