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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
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

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政设施
  1、城市道路;
  2、城市桥涵(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及地道);
  3、城市隧道;
  4、城市地下管廊;
  5、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
  6、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设施;
  7、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
  二、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
  1、绿化(行道树、绿化带、取水栓);
  2、路灯;
  3、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信号灯系统、标线、交通隔离护栏、监控设施);
  4、市容环卫设施(果壳箱、取水栓等);
  5、消防栓;
  6、地下配套管线(电力和弱电线缆沟、给水管道、燃气、热力管道等);
  7、城市家俱(公交停车站、电车杆线、电话亭、邮政信箱、报刊亭、自动售货机、泊车计价器、城市地名区域位置指示牌等);
  8、沿街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四条 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分市政设施、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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