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
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
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政设施
1、城市道路;
2、城市桥涵(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及地道);
3、城市隧道;
4、城市地下管廊;
5、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
6、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设施;
7、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
二、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
1、绿化(行道树、绿化带、取水栓);
2、路灯;
3、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信号灯系统、标线、交通隔离护栏、监控设施);
4、市容环卫设施(果壳箱、取水栓等);
5、消防栓;
6、地下配套管线(电力和弱电线缆沟、给水管道、燃气、热力管道等);
7、城市家俱(公交停车站、电车杆线、电话亭、邮政信箱、报刊亭、自动售货机、泊车计价器、城市地名区域位置指示牌等);
8、沿街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四条 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分市政设施、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两大类,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