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进一步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和实验室检测网络以及质量控制系统。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等场所要开展对被羁押和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性病检测工作。对查获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人员,公安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性病强制性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输血人员、孕产妇实行艾滋病检测,倡导包括艾滋病、性病检测在内的婚前体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性病监测点,开展对艾滋病、性病的监测工作,要有计划地对吸毒、性乱人群和监狱犯人进行艾滋病、性病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艾滋病、性病疫情监管工作,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核实、检查、指导和上报工作。待全省艾滋病、性病疫情公布后,市、区县(市)卫生部门可公布当地艾滋病、性病疫情。
四、落实救治政策,开展关怀救助
根据艾滋病流行实际情况,有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的地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对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实施医疗照顾和关怀,营造有利于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生存的良好环境。积极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关怀活动,建立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的“关爱家园”,为他们提供社会关怀的温暖空间。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在具有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发生的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个人档案,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对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列为低保对象,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和必要的医疗救助;对艾滋病患者的遗孤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保护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性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司法部门应提供法律援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咨询室,设立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开展艾滋病、性病咨询工作,对自愿前来检测艾滋病的人员实行免费咨询和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