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落实相应措施,提高无偿献血率。采供血机构必须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严禁使用,以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要切实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做好一次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要加强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和物品器具的消毒以及宾馆、饭店提供安全套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对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包括艾滋病、性病体检项目的健康检查;对可能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器具进行严格消毒,并加强督促检查。宾馆、饭店应在每间客房为住宿人员提供安全套。
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机构用于人体的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精液等必须进行艾滋病、梅毒等病原学检测,检测呈阳性的,严禁使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医疗器械和实验室用具必须严格消毒,牙科取消无菌持物钳,实行塑封单包装,对医疗卫生废弃物要按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以买卖、出租、出借、承包、合作等形式转让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或场所。
药监部门要做好治疗艾滋病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生物材料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行为。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吸毒贩毒、卖淫嫖娼、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查处力度,配合卫生、药监等部门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和推广工作。对艾滋病抗体检测呈阳性的羁押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罚,不得随意释放;对羁押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由当地具有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并负责对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的监护工作。在押犯罪人员中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羁押单位应及时通知羁押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羁押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歌舞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行为干预工作。对吸毒、同性恋、暗娼等艾滋病高危人群开展使用安全套、美沙酮维持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清洁针具交换试点等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各区、县(市)要利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在街道、社区、娱乐场所、公共厕所等地设立安全套自动售货机,特别是在外来人口较集中的区域增加安全套售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