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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失效]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缴费登记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十一、取消原按不同职务职称确定申请人经济、住房准入标准。严禁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招商引资或奖励进行分配;严格控制专项用房,并不再新开政策口子;逐步将拆迁安置用房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中分离。
  十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持有市区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属中低收入的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2平方米和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符合(一)、(二)项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定,包括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十三、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核发公示、公开销售房源公示、中选人员名单公示、选房结果公示等制度(包括申请者所住的社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十四、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3人(含独生子女)及以下家庭;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户内人口范围为:同一户籍内的夫妻、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等直系亲属)。
  十五、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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