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具体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26号)执行。
八、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目前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手续、未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控制面积及时进行调整。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价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