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调控政策,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改革住房制度和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必须确立“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经济性、解困性的原则,为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供保障。
二、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三、市政府抓紧编制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同时,要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在杭的中央和国家、省级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