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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章 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等按不同权限进行量化打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署名进行打分。
  第十七条 评分按投标人承诺标准和投标人投资建设管理能力两大部分进行,总分100分。其中承诺标准占权重60%,即最高得分为60分;投资建设管理能力占权重40%,即最高得分为40分。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承诺标准部分60分。
  1.投资比例14~20分;
  2.经营年限10~15分;
  3.项目资本金6~10分;
  4.首期到位资金5分;
  5.工程质量目标3~5分;
  6.养护质量指标5分。
  (二)投资建设管理能力部分40分。
  1.资产经营能力4~7分;
  2.信誉情况3~5分;
  3.投资经营业绩3~6分;
  4.银行对投标项目贷款支持程度4~6分;
  5.项目管理方案8~16分。
  其中项目管理方案分为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投融资方案、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运营管理和养护方案四个方案,分值各2~4分。
  资本金比例、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经营年限、养护投入等重要指标应作为开标内容。

第五章 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每一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后,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按得分高低排列评分结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第1名为中标人,如第1名放弃中标,确定第2名为中标人,依次类推。出现并列第1名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招标过程;
  (三)评标工作说明,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符合性评审、综合评分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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