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章 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等按不同权限进行量化打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署名进行打分。
第十七条 评分按投标人承诺标准和投标人投资建设管理能力两大部分进行,总分100分。其中承诺标准占权重60%,即最高得分为60分;投资建设管理能力占权重40%,即最高得分为40分。评分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承诺标准部分60分。
1.投资比例14~20分;
2.经营年限10~15分;
3.项目资本金6~10分;
4.首期到位资金5分;
5.工程质量目标3~5分;
6.养护质量指标5分。
(二)投资建设管理能力部分40分。
1.资产经营能力4~7分;
2.信誉情况3~5分;
3.投资经营业绩3~6分;
4.银行对投标项目贷款支持程度4~6分;
5.项目管理方案8~16分。
其中项目管理方案分为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投融资方案、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运营管理和养护方案四个方案,分值各2~4分。
资本金比例、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经营年限、养护投入等重要指标应作为开标内容。
第五章 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每一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后,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按得分高低排列评分结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第1名为中标人,如第1名放弃中标,确定第2名为中标人,依次类推。出现并列第1名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招标过程;
(三)评标工作说明,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符合性评审、综合评分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