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浙政发[2004]29号 2004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委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代表若干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省政府批准确定,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每一份投标文件,至少应有两位成员进行交叉评审。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投标文件;
(二)审核清标工作组的评标基础资料;
(三)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四)采用署名方式,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审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