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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并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
  得分最高者若不放弃中标即为中标人,经公示后,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个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对中标人的其他要求主要有:
  (一)高速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由中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修养护。中标人全额出资的,由其单独组建项目公司;中标人部分出资控股的,由中标人与其他出资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二)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所经营的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五)进行招标投标的高速公路自建成通车之日起,经营期限原则不超过30年。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项目业主收费经营权终止,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
  (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管,项目业主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收费年限的报批手续在项目法人组建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监督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经查实后中标无效,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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