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投标资格的确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人对外长期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投资性公司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方案。投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资历材料。
1.投标人的简介、营业执照及资信证书;
2.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近五年承担的主要投资项目概况;
4.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债务、债权简况及其信用评价;
5.履约行为情况表。
(二)资金保障方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资金保障方案;
2.投标保函;
3.首期资本金到位保证函;
4.项目资本金按工程进度到位计划表;
5.银行省级分行对投标人出具的授信总额和项目贷款承诺书。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招标投标和评标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形式,预审或后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出招标邀请,出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七)接受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标,评标,推荐候选中标人;
(九)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代表若干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省政府批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