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代表若干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省政府批准确定,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每一份投标文件,至少应有两位成员进行交叉评审。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投标文件;
(二)审核清标工作组的评标基础资料;
(三)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四)采用署名方式,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审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 清标工作组的职责为: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作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以及衡量投标文件响应程度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清标工作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数据和清标工作组关于项目情况、清标工作的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标准及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评分。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主要条件为: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