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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代表若干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省政府批准确定,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每一份投标文件,至少应有两位成员进行交叉评审。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投标文件;
  (二)审核清标工作组的评标基础资料;
  (三)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废标;
  (四)采用署名方式,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管理水平、业绩和信誉等内容进行评审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五)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 清标工作组的职责为: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作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以及衡量投标文件响应程度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清标工作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数据和清标工作组关于项目情况、清标工作的说明,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标准及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评分。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主要条件为: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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