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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监督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经查实后中标无效,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委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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