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监督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经查实后中标无效,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地点和评委住地干扰评委和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正评标,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视作无效标处理。
第四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