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实行进场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多个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公司与在境外注册的有大型基础设施融资能力的投资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境外经济组织和企业实体投标资格的确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人对外长期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投资性公司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方案。投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资历材料。
1.投标人的简介、营业执照及资信证书;
2.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近五年承担的主要投资项目概况;
4.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债务、债权简况及其信用评价;
5.履约行为情况表。
(二)资金保障方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资金保障方案;
2.投标保函;
3.首期资本金到位保证函;
4.项目资本金按工程进度到位计划表;
5.银行省级分行对投标人出具的授信总额和项目贷款承诺书。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招标投标和评标
第十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形式,预审或后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