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
投标暂行办法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4]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遏制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也适用于高速公路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
实行项目业主或项目控股人招标投标的高速公路,为纳入国家、省建设规划和计划,批准立项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并经省政府确认的项目。
第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第四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实施。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业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