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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信息系统的建设,收集国内外有关艾滋病疫情动态、监测资料,预防和干预、治疗和关怀、宣传教育等信息,开发疫情信息和监测资料收集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和数据交换系统,对疫情信息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分析利用,定期发布本市艾滋病防治的信息,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艾滋病疫情和流行趋势。要制定并实施本市艾滋病血清学监测、行为学监测相结合的综合监测方案,开展艾滋病流行形势调查和趋势分析。建立并制定综合监测体系的质量控制和监测评价方案,根据监测结果、评价结果以及实际发生情况和防治效果,及时调整综合监测点,以获取更符合实际的监测资料。对监测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保证监测系统有效运转。
  要加强艾滋病检测,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本市除对献血员、组织器官移植供体等实行强制性检测和无关联人员的流行病监测外,其他需要接受医学检测的,应征得检测对象的知情同意,并开展检测前后的咨询。
  要积极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在市民尤其在目标人群中,广泛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宣传,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建立规范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实施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完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加强检测质量控制。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卫生规划,不断完善本市检测实验室布局。市艾滋病检测确认中心实验室要制定和实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方案,加强对全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市售检测试剂的评估。要不断完善和提高市艾滋病检测确认中心实验室的检测技术能力,使之成为高水平、多功能实验室,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要加快区县艾滋病筛查中心建设,在今年年底以前,区县艾滋病筛查中心要全部达标且通过验收,以切实承担起各项职责。
  五、加强病人和感染者管理,落实国家艾滋病治疗减免政策
  本市对感染者和病人实施医学管理。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管理,严格保密制度,反对歧视,为感染者和病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感染者和病人医学管理规定,并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咨询、医学访视、就医指导、医疗服务和家庭护理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做好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医学随访等工作。
  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监测、治疗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和监狱服刑人员中的感染者和病人分别设立专门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关押,并做好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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