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采供血机构设施和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在2005年前完成规范化采供血机构建设,保证血液安全。采供血机构检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要求,并通过国家或地方的认证和认可。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生产基地建设,对原料血浆采集、产品生产和鉴定以及销售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使用的血液制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节约、安全地使用血液资源,严格执行输血指征,减少不必要的临床用血,提高成分用血比例,推广和倡导自身输血。同时,要加强血库管理,建立血库管理的工作制度,对血液(浆、成份血)进库、使用等有详细记录,血液(浆、成份血)的储存应符合消毒隔离要求,防止交叉污染。要把临床输血安全的有关指标列入医院全面质量管理考核的内容。
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消毒管理要求,做好医院内使用的介入性诊断和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进行监督执法。
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用品废弃物的回收、销毁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严格执行《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美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口腔医疗机构的管理。美容医疗机构、口腔医疗机构等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场所、器具进行消毒,美容美发、娱乐等公共场所要制订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消毒工作。对此,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职业易感染环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职业暴露人员因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管理不善而感染艾滋病。要实行职业暴露报告制度,发生职业暴露后,必须迅速向职业暴露发生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完善监测检测体系,建立综合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