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属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基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