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制订的
关于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制订的《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拥有能作为盈利基础的自主核心技术专利或足以超越引进的核心技术专利的二次开发专利,加快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文)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等负责《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编制及实施。
《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实施的具体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利新产品认定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自主专利技术;
(二)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导向;
(三)已通过上海市或省部级新产品鉴定,并在通过鉴定后的3年内申报;
(四)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专利新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每年两次,分别在3月和9月。由市经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申报公告。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填写《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一式四份,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