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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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