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区分
1、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2、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3、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4、任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者的责任;
5、其他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
2、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评先或晋升资格;
3、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处理;
4、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五、追究程序
(一)经市法制办监督检查、接受举报投诉或者其他形式发现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的,由市法制办立案调查,或者移交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调查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其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的,由该机关调查处理;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可在三十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实施
市法制办立案调查的执法过错追究案件,按下列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需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法制办承办,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需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市法制办实施;
(三)需取消评先或晋升资格的,由市法制办提出追究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