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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行政执法纪律,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发生,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错误处理、处罚决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没有法定依据的;
  (六)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的;
  (七)违法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九)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十)行政执法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使用、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财物的;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责任区分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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