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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1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1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直接收缴罚款的,每次扣3分;
  1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发现一次扣1-5分。
  (二)行政立法工作
  1、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立法草案的,每件扣1分;
  2、不按立法程序,擅自变更立法项目的,每件扣2分;
  3、上报立法草案中有违法内容的,每处扣2分;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反馈立法草案意见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复议工作
  1、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每件扣3分;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起扣2分;
  3、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复议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4、行政执法机关不提交复议答辩意见、证据、依据等材料的,每起扣2分;
  5、行政执法机关阻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每起扣5分;
  6、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每次扣2分;
  7、复议机关收取、变相收取复议费用的,每次扣3分;
  8、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的扣2分,责令补正的,扣1分;
  9、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10、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每件扣1分;
  2、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被撤销、变更、纠正的,每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的,发现一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令改变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5、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按照上级机关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
  6、重大处罚决定未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1、超越权限或者范围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每件扣1分;
  2、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每项扣2分;
  3、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分;
  4、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每卷扣1分;
  5、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生疏,通用或专门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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