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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范围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包括五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
  1、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每件扣2分;
  2、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一名扣2分;
  3、超越法定期限执法的,每次扣1分;
  4、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每次扣2分;
  5、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2分;
  6、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的,每起扣5分;
  7、使用或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每次扣1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8、未出据行政执法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罚没财物未使用法定票据的,每次扣2分;
  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每起扣3分;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每起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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