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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内各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须具有石家庄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有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给予政策优惠;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数额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租金补贴(元)=(当年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补贴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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